英美法系

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收藏
0有用+1
0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国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法律制度,后扩大到英国殖民地,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1]
中文名
英美法系
外文名
Common Law System
代表国家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立法精神

播报
编辑
根据当地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

司法体系

播报
编辑
(一)法院组织
1.英国
上议院曾经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2009年成立英国最高法院
2.美国
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法系应用

播报
编辑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法系区别

播报
编辑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中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地区有中国内地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联邦国家和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2]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